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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 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6-24 15:42:46 浏览:

  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六次全会对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要求,指导全省各级人大更好地开展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地方人大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新机制,把促进政府加强和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与强化和改进人大审查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审查与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经常性监督结合起来,把拓展审查监督内容与创新审查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建设与能力建设结合起来,着力提升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地方财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资源,分步推进,在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基本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适应、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并重的地方人大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新机制,把人大法定预算决算监督权落到实处。

  ——全口径预算决算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编报的预算决算完整、规范、科学;

  ——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程序不断完善、方式不断改进,预算决算审议质量明显提高;

  ——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广泛开展,绩效评价、绩效审计与绩效审查监督有机衔接;

  ——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初步建立,公民对财政预算的有序参与不断扩大。

  三、促进政府加强和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

  1.提升公共预算管理水平。预算收入编制更具前瞻性。规范预算代编行为。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继续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增量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资金,着力提升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

  2.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精准度,严格控制追加预算的规模和比例。统筹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两类预算均可安排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性基金。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平衡表。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

  3.拓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将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全面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制定由其他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逐步纳入编制范围的时间表。从各类国有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和适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统筹兼顾国企发展与改革需求,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

  4.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尽快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交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水平,加强执行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5.适时编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决算。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存量债务和新增债务统计,为编制政府性债务预算决算创造条件。条件成熟时,将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6.细化各类预算决算内容。报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公共预算决算收支至少编列到款,重点支出至少编列到项。报送的其他预算决算也应当逐步细化。

  7.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逐步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提高往年绩效评价结果在当年部门预算编制依据中的权重。

  8.加强和改进审计监督。把全口径预算执行的薄弱环节和领域作为监督重点,优化配置审计资源,切实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积极开展绩效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

  9.积极稳妥公开预算决算。2015年之前全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要全部开展包括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的公开工作。不断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确保公开的预算决算信息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比性、可理解性。

  四、强化和改进人大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

  1.把预算审查监督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抓手。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的过程中,要把有关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作为监督重点,提出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完善资金管理的建议。

  2.积极创新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方式与机制。围绕预算决算中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询问,必要时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注重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建立财经委(预算工委)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沟通协调、合力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初审联席会议制度,在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中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作用。

  3.深化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人大财经委对部门预算决算提出的初审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家权力机关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前将研究处理情况予以书面反馈。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审查监督。人大常委会围绕部门上年决算和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专题询问,以促进部门预算制度健全和完善。

  4.进一步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法制建设。以修改后的预算法为依据,认真总结各地人大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实践经验,适时开展相关地方立法。

  5.着力提升预算审查监督能力和水平。将预算审查理论与实务列为人大代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制度,帮助代表更好地行使预算审议权。建立人大与政府财政、审计信息共享机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大履职的需要,及时向人大报送预算执行所形成的信息资料。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机构和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中的作用。

  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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